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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会计部门2014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①2月5日,收到A公司开出的3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③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D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甲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2月10日甲公司向B企业开出支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在出票时未记载的,票据也是有效的
B、由于“收款人名称”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甲公司开具的支票无效
C、由于“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甲公司开具的支票无效
D、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在出票时未记载的,票据也是有效的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内。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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