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堤防加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9月1日开工,工期4个月;(2)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的10%计,并按月在工程进度款中平均扣回;(3)保留金按5%的比例在月工程进度款中预留;(4)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5%时,对超过15%以外部分进行调价,调价系数0.9。工程内容、合同工程量、单价及各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见表1。表1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9月8日,在进行某段堤防清基过程中发现白蚁,施工单位按程序进行了上报。经相关单位研究确定采用灌浆处理方案,增加费用10万元。因不具备灌浆施工能力,施工单位自行确定了分包单位,但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事件2:10月10日,因料场实际可开采深度小于设计开采深度,需开辟新的料场以满足施工需要,增加费用1万元。事件3:12月10日,护坡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碎石垫层厚度局部不足,造成返工,损失费用0.5万元。问题:
事件1中,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外,“相关单位”还应包括哪些?对于分包工作,改正施工单位的不妥之处。
【正确答案】:

相关单位还应当包括设计单位和白蚁防治研究所。施工单位不能自定分包单位,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同意后方可分包,且需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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