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委托当地A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为期1年。协商一致后,甲公司、乙公司和A银行签订了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人民币300万元交付A银行,A银行开出了具名甲公司的一张存单,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1年,并在存单中注明到期不论乙公司是否按期归还贷款,A银行都将凭该存单向甲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之后,A银行将人民币300万元转入了乙公司的账户。贷款到期后,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款项,A银行未能收回贷款本息。甲公司遂向A银行要求归还资金,但A银行此时辩称该笔贷款属于委托贷款,银行并不负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的义务,因此,拒不付款。问:(1)甲公司、乙公司和A银行之间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A银行的辩称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A银行是否有义务归还甲公司的资金?
【正确答案】:答:题(1) 三方之间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1分)一种是因甲公司、A银行和乙公司三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而产生的委托贷款关系: (2分)另一种是由于A银行在存单上的承诺而在A银行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的保证关系。(2分) 题(2)A银行的辩称理由不成立。(2分)如果A银行与甲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委托贷款关系,则A银行仅负有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但本案中,A银行因为在存单上写明了,届时不论乙公司能否按期归还贷款,A银行都将凭该存单向甲公司支付该笔款项,这实际上相当于A银行为甲公司的债权提供了保证,(1分)而作为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A银行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题(3)A银行有义务归还甲公司的资金。(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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