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凌动公司创作完成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18年3月,凌动公司将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2018年4月,凌动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申请,并于2018年9月24日获取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证书》。2018年12月,凌动公司将其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法转让给麦穗公司。但于2019年1月,麦穗公司发现东海新华公司公开销售的型号为WS2828的LED驱动芯片的集成电路与其已获转让的布图设计所包含的功能模块相同,且所能实现的功能也相同。于是,麦穗公司将东海新华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东海新华公司赔偿50万元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东海新华公司辩解称,他们是从公开渠道取得的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通过技术手段对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评价、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本案例中东海新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侵权,东海新华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
B、构成侵权,东海新华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免责
C、不构成侵权,东海新华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工程
D、不构成侵权,因为麦穗公司已经权利穷竭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责任。东海新华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部分的行为。因东海新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有力证明,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免责、反向工程、权利穷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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