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期间经过了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篡改,此汇票无效。经鉴定,汇票的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但汇票上没有留下更改人签章。试问:(1)此汇票上发生的金额被篡改的情形,在票据法上称作什么?(2)承兑人认为汇票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3)如果查明篡改金额者是丁,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4)如果无法查明篡改金额者,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1)票据变造。(2)不正确。(3)在变造前签单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票据变造的效力: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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