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网球体育明星皮特·汉斯被視为世界网球界的“常青樹”。从本世纪初开始,他授权一家美国公司在网球运动用品上使用“汉斯”商标,颇为知名。中国的甲公司注意到前述美国“汉斯”商标未在中国中请注册,遂于2019年注册了“汉斯”商标,使用在体育运动用品上。中国的乙公司于2020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汉斯”商标,使用商品种類是马桶等洁具,但尚未獲得核准。随后,美国公司、中国甲公司都对中国乙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同时,美国公司还对中国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针对下列各项主张,请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1)美国公司对中国甲公司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申请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2)美国公司对中国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3)中国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1)能获得支持。美国公司的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在业内比较知名,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获得特别保护;中国甲公司注册商标使用产品与美国公司类似,容易导致混淆,可能被禁止注册和使用。
(2)不能获得支持。即使美国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乙公司申请使用的产品类别与美国公司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美国公司的商标并未在中国注册,因此不能获得特别保护。
(3)不能获得支持。因为两个商标使用的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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