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 )
20%
30%
60%
80%
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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