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为向中国香港和大陆推销某产品,A国甲公司向香港某公司经销6.5万套由甲公司生产的“大地”牌吸尘器。该吸尘器是在A国注册的产品。之后,该香港公司又与广州乙公司签订销售“大地”吸尘器的合同,在销售该产品期间,乙公司对“大地”吸尘器进行了改良,并进口部分零件材料,在国内组织生产,后于1988年10月8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大地”商标,得到初步审定,并在19-89年4月在《商标公告》第248期中给予公告。“大地”商标遂被广泛使用于乙公司生产的吸尘器上。A国甲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后,于19-89年7月19日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乙公司的354799号商标的初步审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上述申请后,以A国甲公司所提出的“大地”商标未在我国大陆注册为由,驳回其申请。问:(1)对商标权的取得,国际上有哪两种制度?(2)本案中,我国商标局驳回A国甲公司异议申请的理由是什么?(P176)(3)依据《巴黎公约》“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大地”商标若想在我国受到保护,应如何做?(P175)
【正确答案】:(1)国际上对商标权的取得遵循两种原则,即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注册原则要求商标经注册,才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使用原则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用这一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商标也要注册,但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或保证将来要使用的商标,方可注册,且这种注册只是起推定权利存在的作用,与商标权的产生无关。(2)在本案中,由于A国甲公司是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因此我国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并且注册商标权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甲公司未在我国注册商标并已超过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商标优先权申请期限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因此,我国商标局驳回了此异议的申请。(p176)(3)依据《巴黎公约》“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A国甲公司须依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尽早在我国进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有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权专用权,从而避免本案中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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