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

试评析此案。
【正确答案】:(1)这案中,合同确已有效达成。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又附有调价、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条件成立。
(3)在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的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及修改的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4)美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确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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