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6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初,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9月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9年5月,乙、丙因经营亏损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两人平分合伙企业现有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货款到期,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没有了,遂要求甲、乙、丙偿还全部贷款。请回答..(1)丙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是否应偿还合伙企业欠银行的6万元贷款?为什么?(3)乙、丙要解散企业依法应如何清算?
【正确答案】:(1)丙可以劳务作价出资,因为丙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2)甲有义务偿还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3)清算程序:①确定清算人;②通知并公告债权人;③清偿债务、分配财产;④申请注销登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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