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志与被告王磊于2000年8月11日签订了承揽加工石料合同。合同规定:被告承揽加工原告修建三孔窑洞所需石料,并送至本村王家渠岔。原告分两次预付酬金2200元。被告将窑里石一垛拉至王家渠岔,并经原告同意将窑面石以800元价款承包给第三人陈登林,陈德志亦将部分面石拉至指定地点。正值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因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担心修建不成,遂与被告协商,要求暂时停止加工石料。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但再未加工石料,并通知陈登林停工。原告宅基地问题解决后,于2002年10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提出加付酬金500元的要求,否则不予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另外购一买石料将窑洞建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承揽加工石料合同,要求被告返还2200元预付款,并赔偿其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订立合同后,立即开始履行合同,当原告因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单方提出停止履行合同的要求时,被告并未同意。以后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时,被告提出加付酬金500元,是因为部分加工好的石料发生丢失,造成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擅自违约,应以其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应返还;要求原告赔偿石料损失,继续履行合同。问:(1)本案中合同有没有发生变更?(2)原告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本案中,原、被告于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承揽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了变更。原、被告经协商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延期履行。(2)原告可解除合同。2002年lO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时,被告提出增加酬金500元的要求,原告未同意,合同没有发生变更。被告应履行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此时原告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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