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该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2012年l2月,该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该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14年1月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厂具有原告资格
B、因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该厂对建房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C、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该厂的请求不成立
D、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
E、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DE
【题目解析】:①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该厂作为受害人均有权获得赔偿,并不因该厂自身也有过错或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等理由就导致赔偿请求不成立。故该厂具有原告资格赔偿请求成立。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③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④建房属违法,建房损失赔偿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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