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A、甲为招募童工而收养子女
B、被收养人乙为5周岁的孤儿
C、收养人丙夫妻年龄均为35周岁
D、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周岁儿子送给他人收养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 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和原因:1、概念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在我国,判断一收养行为是否有效,只能以《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规定和《收养法》有关收养关系成立要件的规定为依据。我国《收养法》对欠缺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采用单一的无效制,不作无效和得撤销的区分。2、原因在我国收养法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来说,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和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两种情形:(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2)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认定收养行为是否有效,是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的必要前提。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关于确认收养无效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这一点正是其法律后果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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