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大学生张某在甲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同年7月1日,住在同宿舍的同学王某窃得该信用卡及密码后在乙商场购物消费2千多元人民币。7月2日,张某发觉信用卡丢失后立即向甲银行申请挂失,甲银行受理挂失后于7月3日向乙商场发出了止付通知(该通知是在挂失后的24小时内发出的)。但是,张某于7月20日在银行结账时发现,从7月1日至7月20日,王某使用该信用卡在乙商场连续消费19次,共计消费达人民币3万元。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涉嫌盗窃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题目解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信用卡为工具进行金钱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的行为方式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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