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35 000m2,地下2层,地上15层,框架筒体结构,外装修为单元式玻璃幕墙和局部干挂石材。场区自然地面标高为-2.00m,基础底标高为-6.90m,地下水位标高-7.50m,基础范围内土质为粉质黏土层。在建筑物北侧,距外墙轴线2.5m处有一自东向西管径为600mm的供水管线,埋深1.80m。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相关人员确定了基础及结构施工期间的总体部署和主要施工方法土方工程依据合同约定采用专业分包;底板施工前,在基坑外侧将起重机安装调试完成;结构施工至地上8层时安装双笼外用电梯;模板拆至5层时安装悬挑卸料平台;考虑到场区将来回填的需要,主体结构外架采用悬挑式脚手架;楼板及柱模板采用木肢合板,支撑体系采用碗扣式脚手架;核心筒采用大钢模板施工。会后相关部门开始了施工准备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施工单位根据工作总体安排,首先将工程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确认。随后施工单位陆续上报了其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事件二:地下1层核心筒拆模后,发现其中一道墙体的底部有一孔洞(大小为0.30m×0.50m),监理工程师要求修补。事件三:装修期间,在地上10层,某管道安装工独自对焊工未焊完的管道接口进行施焊,结果引燃了正下方9层用于工程的幕墙保温材料,引起火灾。所幸正在进行幕墙作业的施工人员救火及时无人员伤亡。事件四:幕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对单元式玻璃幕墙防火构造、变形缝及墙体转角构造节点进行了隐蔽记录,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质疑。
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
【正确答案】:
事件三不妥之处:不应由不具备焊工上岗证的管道安装工单独完成施焊工作;焊接前没有对作业环境作了解;施焊时下方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不应随意堆放易燃材料;未办理动火手续。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需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②属―、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③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的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④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⑤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⑥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⑦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⑩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题目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焊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焊工职业资格、焊接技术和相关的施工方案之间的考核,属于理解运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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