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结转产品销售成本3600万元;支付产品销售费用8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9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上缴税金滞纳金5万元、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25.5万元(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请计算公司该年度应交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解:(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增值税40万元不能从收入中扣除。(3)税收滞纳金以及行政性罚款不能在税前列支。(4)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25.5÷(1-15%)×(25%-15%)=3(万元)。(5)应纳税所得额=4000-3600-80-90-13-120=97(万元)。(6)该年度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7)425%+3=2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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