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在环境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承认之前,环境污染受害人主要还是依据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寻求司法救济。第三,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的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在公私法分野比较明确的国家,一般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归为公法,而将民法归为私法。在承认第三法领域——社会法的国家,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归为社会法。但不论哪一个国家,一般都不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归为私法。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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