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案例分析41)H公司为支付货款向I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I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并发布了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dao qie人伪造了I公司的印章,以I公司名义与J公司进行交易,把汇票背书转让给J公司。后J公司偶然得知该汇票被公示催告,即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问:(1)该汇票被伪造后是否有效?(2)如果没有公示催告,J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J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4)《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是否存在冲突?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1)由于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的汇票无效。(2)可以取得。因为在票据伪造中,如被伪造人的后手不知,且不应知无权代行盖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无权代行行为的存在,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被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由于J公司获得汇票的背书转让行为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依《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J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示催告等相关规定,为票据的安全及票据正常交易、流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与《票据法》并不存在冲突。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驳回J公司对票据权利的申报,J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追究dao qie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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