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公司中标一食品加工的公司投资建设生产厂房,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期6个月,合同规定因环境原因造成损失业主不予补偿,工期惩罚额为3000元/天,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保修期一年。开工前该施工单位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隐患,分析可能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实现对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该工程于2003年3月8日正式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使得安装公司原已采购的主要材料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只得退货并重新采购,由此耽误20天,另因雨天不能正常施工,延误工期10天。进行试运行后该工程于2003年10月8日竣工,为了使产品尽快打入市场,该食品加工公司领导决定不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次年2月,该公司在使用生产线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该公司要求安装公司进行修理,但安装公司认为工程未经过验收而提前使用,按合同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因而拒绝修理。
该工程工期延误30天,安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工期延误惩罚数额为多少?
【正确答案】:

工程工期共延误30天,其中20天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安装公司采购的主要材料退货和重新订货所造成的,安装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雨天是正常的气候条件,安装公司在制定进度计划和确定工期时应该考虑这一因素,故由此所造成的10天工期延误应该由安装公司承担责任,工期延误惩罚数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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