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于200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200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200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1)(P167~168)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P341)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200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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