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张鹏通过应聘进入北京某网络公司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但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2016年8月至10月,公司一直按照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发给张鹏每月2500元的工资。从2016年11月起,为保证在年底前完成全年的预定任务,公司要求张鹏必须在公司吃住,否则将扣发工资。2017年3月,张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张鹏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理由给予拒绝,并扣发张鹏3月份的工资。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张鹏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2)公司是否与张鹏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期限,为多长时间?(3)公司能否拒绝张鹏的辞职请求?为什么?(4)公司侵犯了张鹏的哪些权利?(5)张鹏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1)张鹏与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试用期期限,因此试用期不存在;(3)公司不能拒绝张鹏的辞职请求。因为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4)公司侵犯了张鹏的辞职权和人身自由权;(5)张鹏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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