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日,刘某与诚旺公司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2002年6月25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刘某于9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本案例分析以指定教材为依据)
【正确答案】:(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1分)
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继续计算。(2分)
刘某于2002年6月5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即应于2002年8月6日前申请仲裁。在这期间,刘某于2002年6月25日申请调解,企业应在一个月结束,至2002年7月26日调解仍未结束,应视为调解不成。调解过程的30日应视为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仲裁期限从2002年7月26日继续计算。因此,刘某应于2002年9月5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刘某超过了此期限。(3分)

(2)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2分)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