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2日,原告孙某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该网站向会员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该网站在提供这项服务时承诺“免费邮箱”的容量为50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原告孙某在注册的当天,即收到该网站关于会员注册成功和50兆“免费邮箱”开通确认的邮件,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该网站也从没有收取过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同年8月2日和9月13日,该网站在网站页面上向所有“免费邮箱”用户发出通知,声明将从9月16日起对“免费邮箱"的容量进行调整,只提供5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仍不收取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9月16日,该网站统一将会员用户的“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压缩为5兆。原告认为,该门户网站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同时,孙某认为《XXX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系格式条款合同,应属无效。孙某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提供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问:
(1)在本案中,孙某和门户网站的合同是否成立?
(2)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孙某关于格式条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1)合同成立。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门户网站是以《X X X网 北京站服务条款》为承诺,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的。该服务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电子数据文本形式的信息 服务合同。根据网站的程序设计,会员申请注册时,对条款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并继续 进行申请注册的下一个步骤;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并放弃申请注册的操作。申请人只有在点击“我同意” 即表示确认服务条款的内容打,方可能最终完成会员的注册登记。原告孙某是按照这样的程序完成会员 注册的,他在注册登记时自愿点击了“我同意”的标识,是表示确认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的行为。双方的信 息服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孙某完成注册申请后即告成立。
(2)(2)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 同。被告某门户网站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 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X X X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原告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 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 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 孙某关于格式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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