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因一幢房子的产权发生了纠纷,双方都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2009年3月1日,张某向A市B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因王某投诉,B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为张某办证。张某向A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A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B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该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3)起诉后,王某能否参加诉讼,其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答:(1)该案的被告为B县房地产管理局。因为《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被告的14类情形,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该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 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王某能参加诉讼,其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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