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A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A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鉴于A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19年6月,A公司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19年8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4)丙企业为债权人之一,与A公司的债务约定了利息,且该笔债务由丁企业担保。丙企业先请求丁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基于以上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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