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2020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甲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该材料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400000元;
(2)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电子产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000元、税款26000元,当月领用时,发现其中的20%被盗;
(3)销售A产品-批,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000000元,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4)销售B产品-批,开具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售价218000元;
(5)将自产的C产品一批奖励给职工,已知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0000元。要求:
(1)计算从甲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电子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
(5)计算奖励职工的C产品的销项税额。
题目答案:(1)从甲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00000×9%=36000(元)
(2)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电子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6000×(1-20%)=20800(元)
(3)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
=500000×(1-10%)×9%=40500(元)
(4)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
=218000+(1+9%)×9%=18000(元)
(5)奖励职工的C产品的销项税额
=50000×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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