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选项A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机械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甲追偿(选项D正确)。

选项C: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选项B:乙基于其对甲的债权接受清偿,清偿行为有效,无须返还给第三方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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