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正确答案】: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明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来承担,不由原告(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证明责任。理由主要有:(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目的之一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符合行政程序,即在证据确凿充分和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才可适用行政实体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或措施。所以应由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2)被告相对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被告负责举证更公平、更公正。被告行政机关比原告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表现在:①行政管理事务往往技术性很强,行政机关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的技术设备,有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而原告则不具备。②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措施,原告却无权。同时,证据常常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原告难以获得;原告可能被实施了行政人身强制措施,无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自由;原告可能不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法律素养或身体孱弱,无力收集证据。(3)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①立法和政策上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同时具备两个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②促进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是证明责任的倒置,是一般证明责任承担的例外。但根据上述理由,可知由被告行政机关或法律明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来承担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恰恰是原则而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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