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的协议资格提出疑议,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洽商,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洽商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知识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渡事项规定内容;
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过渡事项规定主要包括:①决定于2012年12月2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②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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