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户张某在甲仓库寄存洗衣机一批20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1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6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500元。6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自己的洗衣机实际是在5月25日晚上才入甲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500元。甲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张某的洗衣机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张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张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张某认为甲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甲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2000元保管费。甲仓库于是拒绝张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P277)(2)甲仓库在张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P279)
【正确答案】:(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我国《合同法》规定,存货人有向保管人(仓库营业人)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若存货人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因为张某未能足额支付保管费,故甲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其所留置的货物价值不能高于保管人少支付的费用。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