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正确答案】:(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听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关于因一方的过错而致婚约解除的,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婚约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婚约不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作为。因此,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而且,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彩礼应当退还。(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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