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4000元;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两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两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作价2000元,与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的丁达成一项转让牛1的合同,且将牛1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2)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2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合同法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定所谓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的占有,构成善意缺德,可以取得牛1的所有权。(2)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2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2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又权将牛2出租,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3)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4000员的20%,合同约定定金1000元,超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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