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人民法院
A、可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该国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B、应予退回
C、应将甲的申请提交我国外交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D、应裁定对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第319条的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某国与我国既无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所以,我国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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