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拥有某著名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及其他相关权利。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北京公司发现有人未经其授权在线播放该著名电影。事后,北京公司在互联网上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网址,该网站ICP单位是重庆公司。之后,北京公司就该事实进行了公证。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北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重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对于本案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应当如何出示?公证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北京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电影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作品。所以重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出示通常是请求公证机关的帮助,以公证书辅助证明电子 证据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本案中,公证事实证明,重庆公司通 过其网站提供给网内用户在线观看该电影,已经侵犯了北京公司对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公证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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