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①乙公司于8月31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20台,单价10万元,总价款200万元;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收到全部设备后一个月内交付剩余的170万元设备款;③由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付款保证人。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月20日和7月1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20台设备,甲公司随后支付了60万元货款,但余款一直未支付。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甲乙之间签订的给付定金条款是否生效?为什么?
(2)合同对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何确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和方式?
【正确答案】:(1)不生效。因为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2)合法。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3)保证人丙对全部债务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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