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合法。 (2)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每天在同一单位工作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邹某每天在此单位工作7小时,不能算作非全日制用工。
【题目解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邹某每天工作7小时,不能算作全日制用工,因此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做法不合法 。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