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特许经营权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40万元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
问题:
(1)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1)甲以特许经营权、乙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丙以实物、丁以专利技术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P197、P200)
(2)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239)
(3)不合法。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P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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