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工厂协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和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同。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1)合同未成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或按手危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双方签字或盖章或按手印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或按手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故合同未成立。(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给乙工厂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能够要求。因为乙工厂的1000万元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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