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2013年6月20日致电乙国B公司:“求购铲车2万台,每台FCA300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3年8月10日至20日交货。”2013年6月25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复:“接受你方要约,因生产能力所限,2013年8月25日到30日方能交货。”2013年6月30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如期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B公司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交货义务。上述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解除合同,为什么? (3)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正确答案】:(1)2013年6月30日合同成立。2013年6月30日A公司致电B公司,是向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回复中更改了交货日期,按公约规定,是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构成有效承诺,是一项新要约。2013年6月3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统一更改交货日期的回复,这是A公司对B公司要约的接受,是有效承诺,公司规定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2)A公司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能交货,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解除合同。(3)A公司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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