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2000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机关工作,2002年与年轻貌美的白雪登记结婚。2003年5月,白雪生了一个男孩。母子出院回家后,很多人来祝贺,其中白雪的上司徐强来的次数最多。有人开玩笑说孩子和徐强长得很像。此话引起了王伟的猜疑,提出要亲子鉴定,并于同年7月向法院起诉。面对鉴定结果,白雪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徐强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徐强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王伟的。在审理中,王伟坚持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白雪对此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问: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维持原判,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都需要特殊的保护,故而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一定的限制。但是第34条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存此限。”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或分娩等事由。本案中,被告欺骗了原告的感情,且婚后仍与旧情人通奸,导致怀孕分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本案中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并判决离婚,都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故二审法院应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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