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与丙的债权人丁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由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范围。甲、乙二人就丙的债务对丁()
A、不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解题指导] 本题的考点为共同保证的效力。共同保证是指对同一债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是不同的。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概念主要规范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是按份保证,也可以是连带保证。前者是指共同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共同保证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后者是指共同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共同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与丙的债权人已经约定为一般保证,所以其二人对丙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只能说明甲乙二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而不能说明甲、乙二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综上所述,答案C为正确选项。[错误防范] 注意与一般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和与按份保证相对的连带保证的概念的不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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