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台呼吸机,遂于2017年6月3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质量保证期为5年。2017年7月6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要约,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万元,2017年9月5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2017年7月29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2017年8月10日,乙医院收到8台呼吸机,且其中2台存在瑕疵:1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台,实际只发了9台,运输途中遇山洪暴发被洪水冲走1台,2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2017年10月13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台呼吸机,否则将就未收到的2呼吸机以及存在瑕疵的2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约金5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并告知乙,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甲公司交付乙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19年12月6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医院是否有权分别就外观有划痕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医院无权就外观有划痕的呼吸机解除合同,有权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外观有划痕不影响使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解除合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数物分离不影响其他物的价值,因此是只就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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