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A公司(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向B公司交付机床100台,共值50000美元。但7月1日A公司致信B公司称:“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B公司同意支付60000美元,否则A公司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B公司接到信后立即表示反对,坚决要求A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其后B公司虽于7月15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该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元。然而B公司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1月15日,B公司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问题:(1)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2)B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有何权利,可以向A公司索赔多少?
【正确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2)B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购买替代物,其替代物与合同货物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造成的额外支出,理应由A公司负责。但是,在上述情况下,B公司已知A公司有毁约之意,理应在7月15日立即补进替代货物,当时价格才56000美元,而拖延到11月15日才补进,市场价格已涨至61000美元,两者相差5000美元,这个差额是原来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在其损害赔偿额的11000美元内扣除这5000美元。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B公司可向A公司索赔差价损失6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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