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受诉法院是A县法院。A县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向A县所在B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A县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更多 资料V1297755429
(1)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2)二审程序中,甲、乙、丙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3)乙和丙应当向哪个法院提交上诉状?
(4)二审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法院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处分原则。(2分)
(2)甲为原审原告,乙为上诉人,丙为上诉人。(3分)
(3)既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3分)
(4)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2分)因为,二审中,原审被告丙提出的抵销租金请求属于反诉,从两审终审制度出发,可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判。(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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