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0日,李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交纳保证金后,开始进行国债交易。12月28日李某以限价104.48元买入2002年国债期货6U。按惯例,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次日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电脑故障,同月29日至31日3天,被告证券公司营业部均未能将28日成交情况告知原告李某。同月31日,2002年国债期货价格回档。原告李某因不知6U的成交情况不能操作,由此造成损失。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该证券公司。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期货商一旦接受客户买入或卖出申报,双方就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客户有权随时了解持仓情况。证交所电脑发生故障属“意外事故”而非不可抗力,期货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客户,电脑故障造成的困难,应由期货商向证券交易所交涉,而期货商与客户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期货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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