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钱某得知此事后即诉至法院,诉孙某侵权。
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正确答案】:答:(1)属作曲家钱某。(P88)
(2)属侵权行为。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P107)
(3)不享有。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权。(P112)
(4)属侵权行为。因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P107)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