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8日,A供电局工作人员李某到B厂抄表计费,发现电表读数过高,遂询问B厂人员,B厂人员回答并未超额用电。李某记下电表读数后表明要检修电表,但却一直没有人来修电表。2012年6月9日,供电局按电表实际记录数开出电费发票,要求B厂交电费。B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在这段用电期内没有超常用电,电表可能出现故障,要求供电局派人检修并核实用电数。供电局对此要求置之不理,仍要求其按电表读数交费。B厂只按平时用电量交了费。供电局屡次催促B厂交纳剩余款项,B厂不交,供电局遂于2012年6月20日中止了B厂的供电,B厂被停电20天,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B厂认为供电局不查清事实即中止供电是违约行为。供电局称交电费是B厂义务,B厂不交电费,供电局就有权停电,并称B厂不交电费就不供电。无奈,B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自己因断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供电。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基于供用电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用电方在使用电力的同时,应依法支付电费,电费是用电方使用电力的对价。我国电价的确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与用电方交付电费的义务相对应,供电方有收取电费的权利。电费的计算应以电价与用电方的实际用电量相乘得出,因此,计数的准确与否是电费计算正确与否的一个关键。在计量准确的情况下,用电方应依约缴费,逾期不缴,需交付违约金。经催告仍不缴,供电方可以中止供电,这有助于保护供电方的利益。我国《合国法》第182条对此作了规定。该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但在计量器具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双方应查明故障原因,按量计价。由于一方原因造成计量不准,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如果用户违法不交付电费,供电方则有权利中止供电。换句话说,供电方中止供电的权利只适用于用电方违约、违法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情况,用电方依法不缴纳非法电费是其权利,供电方无权以此为由中止供电。本案中,电表归供电局所有并由其维修。由于电表出现故障导致电表读数偏高,在B厂对电费提出异议情况下,供电局应予检修并核实,但供电局拒不检修、核实,以强制手段中止供电而要挟B厂交非法电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其过错给B厂造成的损失,供电局理应赔偿。当然,如果电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供电局可以向电表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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