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张某系被告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科技公司股权结构为朱某持股41%,原告张某持股46%,胡某持股13%,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朱某担任董事长。张某与胡某分别为公司董事。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任命和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13年3月28日科技公司董事长朱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张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做金属期货,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有朱某、胡某及监事签名。原告张某未在决议签字。
在本案中,原告请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原告请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由不成立。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不违法,至于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的具体原因并非是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法定理由。
【题目解析】: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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