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澜公司向地星银行借款500万元,请红雪公司的分支机构向阳公司提供担保。后云澜公司破产,从云澜公司剩余财产之中,地星银行仅获得300万元清偿。银行将红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陪偿责任。
问题:(1)现行《担保法》中禁止哪些主体作为保证人?
(2)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地星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如何分担?
【正确答案】:(1)法律禁止下列主体作为保证人:
①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无效。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上述红雪公司的分支机构向阳公司不得作为保证人向地星银行提供担保。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3)该担保合同因保证人不具有担保资格而无效。地星银行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保证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因此,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红雪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200 万元)的一半,即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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