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与外国在天津的B公司于2015年在北京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处房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因房产引起的纠纷应当提交上海市中级法院解决。后因房产争议,A公司向上海市中级法院起诉,而B公司对上海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问题:(1)本案的管辖权为何地法院所有?为什么?
(2)确定管辖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正确答案】:答:(1)本案的管辖权归天津法院所有。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111,120)
(2)确定管辖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之间的联系。这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的最重要的标准。第二,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这是确定级别管辖时的重要依据。第三,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事实发生地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准,也更方便查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第四,争执的财产所在地。第五,当事人的协议。(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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